津轻职院 学 字〔2013〕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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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秀毕业生、金牌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
各二级学院、相关处室: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,树立毕业生的先进典型,引导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,促进学生刻苦学习,积极进取,奋发向上,促进我院学风、校风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评选范围:
凡在学院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,均有资格参评。
第三条 优秀和金牌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:
1.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领导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热爱社会主义、关心时事政治;
2.遵纪守法,讲究社会公德,为人诚实守信,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,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;
3.热爱集体,团结同学,学习目标明确,态度端正,学业成绩和综合量化在班内占据上游;
4.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,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;
5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健康状况良好。
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.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两年制学生获得一次校级奖学金;
2.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“优秀大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或各类标兵等荣誉称号;
3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科技文化等活动,取得了专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,或通过相关技能鉴定并取得了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行业证书的;
4.在学院组织的技能竞赛或比武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。
第五条 金牌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申报“金牌优秀毕业生”除满足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专业技能突出,在市级技能比赛或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获奖的;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开发表优秀论文、经过认定的技术革新项目,成绩显著的;
2.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的;
3.曾获市级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或局级以上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干部”等先进称号的;
4. 志愿参加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的;
5.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能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能够顺利且较为出色地完成顶岗实习工作,受到用人单位表彰或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;
6.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相应证书的;
7.有其他特殊贡献,表现突出,得到学院或社会认可的。
第六条 评选办法:
一、各学院根据上述优秀(金牌)毕业生的评选条件,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。可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推荐产生或由学生自荐产生。在校外实习,不方便回校的可以在学院网站上了解评选条件,积极完成初选申报工作;
二、为确保优秀(金牌)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合理,各二级学院要将初选名单进行公示(公示时间为五天)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师生监督。学校将派人检查各二级学院的公示情况,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评选、弄虚作假的,取消评选名额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;
三、优秀(金牌)毕业生初选人员公示无异议后,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《优秀毕业生申报表》(一式二份),严格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部;
四、各二级学院推荐优秀毕业生申报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4%,金牌优秀毕业生申报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4‰。
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:
一、被评选为“优秀毕业生”和“金牌优秀毕业生”的学生,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证书、物质奖励,并记入本人档案;
二、学院相关部门将对荣获“优秀毕业生”和“金牌优秀毕业生”的同学,进行相关事迹网络宣传,以便用人单位广泛了解优秀毕业生的在学期间优秀表现,促进用人单位对招聘学生的录用工作;
三、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优秀、金牌毕业生要重点推荐,保证其尽快就业,切实体现优秀、金牌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2013年4月10日 |